云浮市民政局行政许可
云浮市民政局行政许可(6项)
一、社会团体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行业协会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建设公墓的初审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
法律依据: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来源:市民政局